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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esla」被國內一家公司-北京華銳凱勝公司註冊成商標,電動汽車生產商特斯拉公司要求商評委宣告該商標無效,在遭到商評委拒絕後,特斯拉向法院提起訴訟。9月27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宣判該案,支持了特斯拉要求撤銷商評委裁定的訴請。

  華銳凱勝於2012年9月12日申請註冊「Tesla」商標,該商標於2014年4月14日成功註冊(註冊號11485034),核定使用在光學器械和儀器、運載工具用電池、點火用電池、高壓電池、電池充電器等商品上。2015年4月15日,特斯拉以「Tesla」商標與其在先申請的「TESLA」商標及圖構成相同或近似商標為由,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此後,商標評審委員會以特斯拉的主張均不成立為由,駁回其無效宣告申請。特斯拉公司不服,並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在「Tesla」商標與「TESLA」商標近似程度較高的情況下,若將該商標使用在電池或者電動車輛等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繫,從而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判決撤銷了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並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由此可見,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標準與法院的標準並非完全一致。對於在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的商標案件中未能取得理想的裁定,應當在限期之內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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