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筆者認識了一家香港的中小企業的老闆,其公司只在其行業的小範圍內享有很好的名譽。但近年來,有一家香港大型的公司,在開展新業務時,在同一行業中故意使用了與該中小企業的商標幾乎一樣拼法的商標,並投放大量的廣告宣傳,不但促使消費者認為該中小企業是該大型公司的子公司,該中小企業因此也不再自主地使用其商標。在談及這方面時,筆者想藉此機會介紹一下商標的「反向混淆」。
其實近年來,美國及中國大陸出現若干關於「反向混淆」之判決,而台灣也出現了著名的「冰點」商標案,「濃濃」商標案,「慧眼」商標案,「藍色風暴」商標案等。
傳統的「商標混淆」通常是指「正向混淆」,關心的主要是在後商標與在先商標是否會混淆,而不會反過來問在先商標是否會與在後商標發生混淆。但如果一些大公司故意使用一些小公司的商標,消費者在大公司大量的廣告促銷後,通常將該商標與大公司聯繫起來,反過來認為小公司是大公司的子公司,或小公司侵犯大公司的商標權,從而會受到「反向混淆」的威脅。
正如上述所說,「反向混淆」得以發生,常常在於商標在先註冊人的經營規模和知名度遠遠小於在後商標使用者,因此才會使得多數消費者反而認為在先商標註冊者的商標是來自於在後商標使用者。在先註冊者因此覺得事實被歪曲,但顧及在後商標使用者財雄勢大,大部分敢怒不敢言,被逼改商標,而只有小部分將在後使用者起訴到法院。從表面上看,人們會覺得驚訝,因為反向混淆似乎對在先商標人並無壞處,他們沒花一分錢就可以在客觀上搭乘在後大企業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並且擴大自己商品的銷量,何樂而不為呢?
事實上,同樣的疑問在「反向混淆」理論誕生之初也發生過,美國各級法院為此也糾結不已,但是最終他們仍然確立了禁止反向混淆的判例。因為,商標法的目的是通過讓公眾免於商品來源上的混淆而保護商標所有人的利益,並且確保公平競爭。商標權也反映的是一種利益關係,這種利益是通過在市場上把標記與商品或服務不斷地聯繫在一起而產生的。混淆的存在通過破壞標記與商品或服務之間的關聯損害了商標權人的利益。從這一角度講,反向混淆在事實上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破壞了在先商標權人的商譽和商業生存空間。
因此,在理論上和在事實上,「反向混淆」都構成了對在先商標人的不正當競爭,剝奪了在先商標人的名譽和商譽。如果「反向混淆」不是充足的獲得法律保護的理由,那麼大公司都可以不受懲罰地侵犯小公司在先使用和註冊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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