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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國最高法院近日的一個判決解決了兩家紅酒生廠商間長達10年的商標糾紛。一直以來,最高法院均允許紅酒生產商將與其酒莊相關的名稱注冊為商標,即使商標法一般禁止注冊地理標志。當兩個紅酒生產商使用相同的名稱時,就會產生難題。由2009年起,法國最高法院已限制紅酒生產商注冊此類商標的權利,等已注冊的商標被視為誤導性商標。

 

  Château ChevalBlanc於1933年注冊了文字商標“Cheval Blanc”。Chaussie de Cheval Blanc酒莊於1973年注冊文字商標“Domaine du Cheval Blanc”,並於2003年注冊帶有馬頭的圖形商標。

 

  一直以來,兩個酒莊並沒有就商標的問題發生糾紛。直至2008年,Château ChevalBlanc對Chaussie de ChevalBlanc提起訴訟。2012年,上訴法院及初審法院均駁回Château ChevalBlanc訴訟案的判決,並判定Chaussie de Cheval Blanc有權在以上兩個商標以及公司名稱中使用Cheval Blanc一詞,因為該詞是一個“地名”。

但法國最高法院推翻該判決,並要求上訴法院重審此案。

 

  2015年,上訴法院重審此案認定Château ChevalBlanc本應在2003年前申請撤銷Chaussie de ChevalBlanc的文字商標“Domaine du Cheval Blanc”,因為法定訴訟時效期限為商標注冊後30年。Château ChevalBlanc上訴至法國最高法院並提出根據《知識產權法典》,誤導性商標不受時間或使用的影響。盡管“Domaine du Cheval Blanc”商標已合法注冊,因為誤導性行為是持續性的,訴訟時效期限不應受限制,即仍可以在任何時候申請撤銷該商標。

 

  但法國最高法院駁回此觀點及其所有訴訟。最高法院判決中表示,盡管商標誤導性行為本質上不受時間或者使用的影響,但是這並不等於對誤導性商標所有人提起的民事訴訟也不受法定時效期限。最高法院判決中沒有說明民事訴訟法定時效期限開始計算的時間,因為“Cheval Blanc”並沒有就這一點提出質疑。然而,根據2015年上訴法院判決,民事訴訟時效期開始計算的時間是由誤導性商標的注冊日期決定的。

 

  對本案中已使用此類商標幾十年的公司來說,這很殘酷,但是訴訟時限拯救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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