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往往只是取得法律保護的第一步,商標的使用才是持續取得法律保護的最重要條件。
世界各地的商標法律中普遍都規定,如在一定年限內沒使用已註冊的商標,將可以作為廢止註冊的事由,以防止註冊制度被濫用。此外,部分國家如美國和菲律賓更要求在核准註冊後的一定期限內向商標主管機關主動提交相應商標的使用證明,不及時提交相應證明將會即時導致商標註冊失去效力。
再者,商標的使用不僅會影響商標註冊的有效性,更會影響法院在判定商標侵權行為的嚴重性和在作出裁決時產生關鍵性作用。
那企業應如何使用商標才算是正確的使用註冊商標,以達到維持商標權有效的作用?
商標圖樣
使用註冊商標應以原註冊的商標圖樣整體使用為原則,但實際使用的商標如與註冊商標有些許不同,而依一般常識和認知,可認為有使用註冊商標。當然,『些許不同』是指商標主要識別的特徵在實質上沒有被變更,而在普通的消費者的眼中會認為根本就是同一個商標的情況。
例子1
註冊商標圖樣 |
實際使用圖樣 |
注意,部分的國家為防止法律因此出現漏洞,或出現選擇性執法的情況,要求實際使用的商標必須與註冊商標一模一樣。
但如果將商標圖樣中的特徵部分,或引人注意的主要部分刪略,以致與原註冊商標圖樣產生明顯差異,使普通消費者也不認為它與註冊商標是同一個商標,則不認為有使用該註冊商標。
最常見的情況是,變更註有顏色的商標圖樣的顏色,和部分使用註冊商標,這些情況通常都不被認為有使用該註冊商標。
例子2
註冊商標圖樣 (銀聯的背景) |
實際使用圖樣 |
例子3
註冊商標圖樣 |
實際使用圖樣 |
例子4
註冊商標圖樣 |
實際使用圖樣 |
考慮上述原因,建議企業應該盡可能把商標的圖標、中文和英文分別註冊,使被評定沒有使用註冊商標的機會降低,商標使用時各部分組合的方式更方便,並且此做法還可以提高起訴時的成功率。
商品或服務
這部分的判定很直接,註冊商標實際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應與原註冊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一致,或被原註冊指定的商品或服務涵蓋。
例如:
(1) 指定使用於第3類的化妝品,實際使用於口紅等類似商品,得認定為該註冊商標有使用於化妝品。
(2) 指定使用於人穿的服裝,實際使用於動物用服裝,則不認為該註冊商標有使用於人穿的服裝。
(3) 指定使用於服裝設計服務,實際使用於定制服裝生產服務,則不認為該註冊商標有使用於服裝設計服務。
另外,若僅使用於其中部分商品或服務,則沒有被使用之部分商品或服務,仍然構成商標部分廢止註冊之事由。
保留使用的證據
雖然商標有沒有使用是事實問題,但使用商標的證據才是各國官方接受,用於證明其有使用註冊商標之事實的媒體。所以企業在平時商業交易或從事其他商業活動時,應隨時保存使用註冊商標的證據。
證明註冊商標有被使用,並普遍可以被各國官方接受的使用證據如下:
商品:標示有商標圖樣的商品實物、照片、包裝、容器、出貨單、出口報單、廣告、海報、宣傳單及銷售為目的的網頁截圖。
服務:標示有商標圖樣的告示牌、營業場所照片、印有該商標的廣告、海報、宣傳單、帳單、信紙、名片及相關網頁截圖。
注意,各國對網路資訊作為商標使用證據的判斷和要求皆有所不同,因此,需要視乎國家和情況而定。
另外,標示使用商標證據的日期及其他資料也非常重要,足以認定其有使用註冊商標的客觀事實。如,在雜誌上刊登廣告,需要連同顯示刊號和日期的雜誌封面或封底;保留分銷商和合作商的店舖照片、詳細記錄其聯絡資料和店舖地址;在發票或帳單中,盡可能列明商品名稱和型號,即使有關的發票或帳單沒有印上註冊商標,則可以引用有關的商品型號錄等資料作為佐證,以證明企業有使用銷售該商標商品。
無論是防範被廢止註冊時答辯的需要,或者用於美國和菲律賓等地的使用聲明,甚至用於加強起訴的說服力,企業都應當盡力保留所有有關商標使用的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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