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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18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5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規定》共21條,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內容,即程序性規則,包括申請主體、管轄法院、申請書及載明事項、審查程序、復議等;實體性規則,包括行為保全必要性的考量因素、行為保全措施的效力期限等;行為保全申請有錯誤的認定及因申請有錯誤引發的賠償訴訟的管轄、行為保全措施的解除等;同時申請不同類型保全的處理、申請費等其他問題。據規定,知識產權糾紛的當事人在判決、裁定或者仲裁裁決生效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申請行為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中國民事訴訟領域於上世紀80年代確立了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制度,在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施行之前,行為保全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規定的海事強制令外,主要在知識產權領域適用,即訴前責令停止有關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措施。

  2012年修訂後的民事訴訟法新增行為保全的相關規定。行為保全自從2012年擴展到所有民事領域後,在網絡不正當競爭、信息網絡傳播權,還有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權屬糾紛等領域均有行為保全申請提出,反映了行為保全這一便捷的救濟措施對於有效保護知識產權、及時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重要性。據不完全統計,過去五年間,全國法院分別受理知識產權訴前停止侵權和訴中停止侵權案件157件和75件,裁定支持率分別為98.5%和64.8%。知識產權行為保全案件雖然數量較少,但行為保全措施能夠使知識產權受到侵害時獲得及時救濟,該項制度越來越受到知識產權權利人以及其他經營者的重視。

  相對於物權而言,知識產權不具有獨占性,受到侵害後難以恢復原狀,即便知識產權權利人經過訴訟贏得官司,卻可能早已喪失市場競爭優勢,或者商業秘密信息已經泄露。對此,《規定》關注解決行為保全申請審查程序的便捷、快速,在第六條明確列舉了屬於“情況緊急”的6種情況,即申請人的商業秘密即將被非法披露;申請人的發表權、隱私權等人身權利即將受到侵害;訴爭的知識產權即將被非法處分;申請人的知識產權在展銷會等時效性較強的場合正在或者即將受到侵害;時效性較強的熱播節目正在或者即將受到侵害;其他需要立即采取行為保全措施的情況。有以上情況之一,不立即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即足以損害申請人利益的,應當認定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情況緊急”。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和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情況緊急下申請的行為保全,人民法院必須在接受申請後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對於非緊急情況的訴中行為保全申請,民事訴訟法未明確規定審查期限,但是,人民法院也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否則將會影響行為保全作為一項程序性救濟所本應具備的及時性。
  防止濫用訴權妥善采取保全措施

  據介紹,為防止申請人濫用訴權申請行為保全進行不正當競爭或者損害公共利益,《規定》也明確了審查行為保全申請的考量因素、申請有錯誤的認定采用客觀歸責等內容。

  《規定》第七條規定了審查行為保全申請應當考量的五項因素。第八條至第十條為第七條的適用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判斷方法或者認定標准。第九條對依據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申請行為保全提出更為嚴格的要求,第十條規定了在審查行為保全申請時的關鍵考量因素即“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具體情形。

  據介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行為保全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了屬於申請行為保全有錯誤的具體情形,對申請有錯誤的認定采取了客觀歸責原則,與普通民事侵權中適用的過錯歸責不同。《行為保全規定》第十七條是關於行為保全措施的解除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法院經審查,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就應當在五日內裁定解除。這就與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關於解除保全(包括財產保全和行為保全)的具體情形的規定很好地銜接起來。
  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申請訴前責令停止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的,獨占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權利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申請;普通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權利人明確授權以自己的名義起訴的,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據悉,會上發布的五個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典型案例,包括:禁止向公眾提供中超聯賽攝影作品案、楊季康申請責令停止拍賣錢鐘書書信手稿案、美國禮來公司等與黃某某侵害商業秘密糾紛訴中行為保全案、“網易雲音樂”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訴前行為保全案、許贊有因申請停止侵害專利權損害責任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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