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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香港的商標註冊制度中是容許申請人以一系列商標作為同一個註冊申請進行提交而不會產生任何額外費用。然而,很多申請人誤解系列商標的定義,錯以系列商標提出申,導致其申請因不合規而被駁回。

 

 

凡屬一系列的商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在要項上相似;

只在不關乎顯著特性方面有所差異;以及

該等差異必須對有關商標本質並無重大影響。

必須同時從視覺上和音節上考慮該等商標。整體的意念及印象也十分重要。

如申請把某形狀註冊為商標,則該形狀的任何重要變動均可能會對標記的顯著特性有重大影響,並會妨礙構成一系列的商標

 

因此,一般情況包括:

 

1.      以不同的字體或字型表達同一個字;

2.      在表達同一個字時,加上或刪除簡單邊線或下線;

3.      以繁體或簡體,表達同一組中文字;

4.      採用大寫體和小寫體,以及不同書體字母,但不會引致對該標記的合成字有不同看法或讀法;

5.      不會改變該標記特性的標點符號變化;

6.      若顏色只是該標記的不顯著特徵,則顏色方面的變化

 

中文字的閱讀方式通常是由左至右,由上至下。香港在審查申請註冊為商標的中文字時,也是按這方式作出評估。

 

根據上述原則,以由左至右的中文字表達的標記,與以由右至左的中文字表達的標記,不屬於同一系列,理由是公眾應只會由左至右閱讀這些標記,故標記的本質並不相同。

 

然而,有些標記所包含的中文字,明顯應由右至左閱讀;個人姓名或公司名稱 (如‘玲美黃’或‘司公械器永金’)顯然屬於這個情況。此外,鑑於文法結構的問題,有些標記必須由右至左閱讀 (‘城長里萬’)。由相同的中文字組成,並以水平方式表達的標記(一個由左至右閱讀,另一個由右至左閱讀),如屬上述類別,便可構成一系列的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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