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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組織行政管理理事會於2017年12月13日至14日在德國慕尼黑舉行會議,該組織在會議期間對《歐洲專利公約》第51(1)條進行了修訂,允許歐洲專利申請第3年的年費在繳費日期前6個月內繳納。

根據目前的規定,不可提前3個月以上繳納年費。修訂案修改了第3年年費的繳納時間,允許申請者在申請進入歐洲階段繳費的同時繳納前述年費。所有其他的年費仍不可提前3個月以上繳納。

新修訂的規則將於2018年4月1日生效,其將對2018年7月1日或之後應繳納第3年續展費的有所申請產生影響。這意味著:
-對於須在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1日之間繳納第3年年費的申請,可自2018年4月1日起繳納。
-對於須在2018年10月1日或之後繳納第3年年費的申請,可提前6個月繳納。
-如果須在2018年7月1日之前繳納第3年年費,則不能提前3個月以上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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