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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是保護達成「成果」的「技術手段」。

舉例,一件「保溫杯」,具體希望可以達到的效果是保溫。於是提出一種利用真空隔絕溫度流失的杯體結構設計,在確認之前並無相同結構設計已被公開的情況下,將這個結構設計提出專利申請,並獲得專利權。

1.達到保溫的效果,是一種「成果」,或者說是一種「結果」/「目的」,但這並非專利權保護的標的;

2.「利用真空隔絕溫度流失」(原理應用 的「杯體結構設計」 (這是技術手段 )

3. 在提出專利申請時,上述的細節依專利法的規定需要清楚描述,必要時需搭配圖示說明,更重要的是,必須要具體且明確的將「技術手段」列示於專利說明書中的「權利要求」,這即是未來取得專利權後,界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重要依據。

 

(1) 從申請專利的基礎而言
只要符合 /或不違背專利權核准要件 (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 ),那麼,他人也可以用他的「技術手段」取得另一項專利權,亦即,即便同是研發「保溫杯」,只要「技術手段」不相同,都可以各自獨立形成另一個「專利權」。

(2) 從產品製造的基礎而言

只要他人所應用的「技術手段」,並不是利用專利權的「權利要求」中所列示的「全部之技術手段」,則他人所製造的產品,即不會侵犯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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