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值得注意的是,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責任此次被強化。
對於電商平台標記為自營業務的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草案二審稿明確,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依法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此外,草案一審稿第五十三條規定,電子商務平台“明知”平台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依法採取刪除等必要措施。在此前的審議過程中,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企業,專家建議,進一步強化平台經營者的知識產權保護責任。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的上述規定修改為: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同時,在草案第五十四條增加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接到平台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應當對損害擴大部分與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