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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蘋果公司在台申請註冊智慧型手錶「iWatch」商標,被智慧財產局以商標與瑞士知名手錶品牌「swatch」相似、可能造成混淆而駁回。蘋果公司不服提訟,智慧財產法院9月12日判決「iWatch」可用在電腦、磁碟機等類產品,但不可以用在手錶類。

  蘋果公司在2013年6月申請「iWatch」登記鐘錶、手錶類,電腦、磁碟機等類別商標,但智財局認為瑞士史華曲1983年就開始銷售具「swatch」手錶,在台也有多家門市及網路商店,且早已註冊,已屬著名商標,而「iWatch」、「swatch」兩者商標高度近似,若同意「iWatch」登記註冊鐘錶、手錶類商標,會使公眾混淆誤認,至於註冊電腦、磁碟機等類別,也可能損害「swatch」商標的獨特識別特徵性,因而駁回申請。

蘋果不服,向智財法院提訟,強調兩者雖都有watch,但有i跟s,以及讀音的不同,另外「swatch」的史華曲公司,多年均在生產鐘錶類產品,不同蘋果產品遍及個人電腦、電話、各項音樂平台、軟體研發,以穿戴式裝置等,兩者行銷管道、消費族群皆不同,主張應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但智財法院指出,史華曲是著名鐘錶業零組件製造商,所生產手錶自1983年至2001年止,全球銷售量已達2億支以上,已是著名商標,又兩商標僅有i、s字首的不同,且無明顯的區別下已屬近似,若同意「iWatch」登記鐘錶等類,確實會造成公眾誤認混淆,因此仍判蘋果敗訴。至於電腦、磁碟機類商標部分,智財法院認為史華曲swatch並無該類產品,反而蘋果有多項以「i」開頭的等多項電腦、電子相關商品,消費者較易區辨,也較無損害swatch識別性或造成負面評價,因此判智財局應同意「iWatch」登記為電腦、磁碟機類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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