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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Ars Technica在8月21日的報導,「google」一詞是否已經過於通用,而不再不值的受到商標保護權?這將是美國最高法院現在面臨的一個問題。像「teleprompter(自動台詞提示器)」、「thermos(熱水瓶)」、「hoover(吸塵器)」、「aspirin(阿司匹林)」和「videotape(錄像帶)」等詞彙都曾經是商標。但在其被氾濫使用並成為通用詞彙後,它們失去了商標的保護,也就是所謂的「非商標化」。

  美國最高法院剛受理一起商標訴訟的上訴請願,因為被告方谷歌公司在低一級法院勝訴。原告認為,「google」一詞不應當再具有商標保護權,因為對於公眾來說,「google」一詞已經等同於「搜索互聯網」的意思。

  原告更在請願書中稱,『除「google」之外,沒有一個單一的詞彙更可以傳達使用任何搜索引擎搜索互聯網的行為。 』

  「google」商標糾紛起源於2012年。 Chris Gillespie在2012年3月註冊了763個「google」加上其他詞的域名,例如「google」加另外一個品牌名,googledisney.com,又例如「google」加一個人名,googledonaldtrump.com,等。谷歌公司向《統一域名爭端解決政策》(UDRP)提起投訴,聲稱這些域名侵犯了其商標權。 Gillespie辯稱「google」一詞已經變成了一個通用詞語,是可以被隨意使用的。也引用了谷歌根據有很多品牌名因其在消費者之間的使用已經超越原公司的範疇而變成通用詞的先例。但最後,UDRP小組稱上述域名都屬惡意搶注,並且將上述域名交還給谷歌公司。

  Gillespie隨後提起上訴,要求撤銷已經變成通用詞的「google」商標。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裁定,只有當多數消費大眾認為「google」一詞最重要的含義是在任何搜索引擎搜索互聯網的行為時,才能夠撤銷「google」商標。另外,「google」提供的也不僅僅是搜索引擎服務。

  也就是說,只有當一個詞彙成為某一行為的「唯一描述符」,競爭對手不使用這一詞彙就無法參與市場競爭的情況下,才能把一個詞彙「非商標化」。

  Gillespie現在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可能需要數個月時間才會決定是否受理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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