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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球化環境下,不少企業的名聲會傳播到世界各地,其知名及「好口碑」的商標和品牌往往引來商標侵權人的窺視。

 

  續『延伸保護範圍至其他地區和國家』篇,即使企業已在本土、生產地、銷售地,甚至意圖銷售地都取得註冊,但如果有關的搶註是發生在未納入計劃的銷售地或者沒有意圖銷售的國家地區呢?然後還仿冒是該企業的商品進行銷售呢?

 

  常見的情況是,企業原來的銷售地為先進國家地區,仿冒商的銷售地為落外或發展中國家地區。企業可能對此侵權無從得知,甚至視而不見。待侵權的商品品質太差等問題影響到企業商譽時,或者待企業需要進入該等市場時,才發現其商標早已在該等國家地區被他人搶先註冊。

 

  屆時,企業可能需要面對天價贖金;對方想占有商標,逼使雙方對簿公堂,企業在需要支付大量訟費的同,最後結果也很難得到保證。最麻煩的情況是,由於商標權由對方擁有,在拿回商標歸屬前,如果企業的商品已進入該得國家地區銷售,對方甚至可以反告企業侵權,並要求索償。

 

  著名的案件一,九十年代起,香港榮華月餅遭中國公司在中國搶注,雙方興訟長達十多年,香港榮華甚至被反告侵權索償一億港元。香港榮華至今只可在內地改用「元朗榮華」商標。

 

  著名的案件二,2015年,New Balance(新百倫)被判侵犯紐巴倫(New Barlun新百倫的前代理註冊的商標中國商標權,二審後仍要500萬人民幣。

 

  要避免這樣的情況出現,難道企業一開始就需要在全球各國家地區取得註冊?

 

  有鑑於商標註冊制度中都設有公告程,一般情況下每週一次,以便企業對發現及對可能損害其商標權益的商標申請進行反對。在這一程中,涉及的所有商標申請的資料將會公開在一份政府的憲報或刊物中,企業可自行定期翻查,或委託商標代理企業定期進行翻查。使企業及早發現商標在其他國家地區是否有被搶註的情況出現從而作出決定是否對搶註的商標申請提出反對,阻止搶註的商標由申請變成註冊。

 

  也就是說,如果例子中的企有一直進行全球性的商標監測,早在搶註的商標申的公告時就發其存在並進行反對,就不會有後邊的十年訴及反告侵權,也需要進行

 

  綜合上述所言,全球性的商標監測是一項企業必須做的,防範於未然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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