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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新商標法定於2019年6月17日生效。在新商標法下,於加拿大申請商標註冊即不需要提出「使用」或「知名」證明。當然,申請商標註冊的手續可以說是大為簡化,省時又省事;但反過來說,搶註商標也變得簡單。

  依據加拿大現行商標法(R.S.C., 1985, c. T-13)第16章「Registration of marks used or made known in Canada」的規定,要申請註冊之商標必須曾經在加拿大被使用或已經很知名;此外,在其他國家已註冊,及在國際會議或展會上使用過的商標,也符合在加拿大申請註冊的規定。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時,申請人必須提供首次使用日期。照常理而言,在加拿大申請註冊商標應該是有在當地使用的打算,因此申請人必須同時提交一份在加拿大開始使用商標之聲明 (a declaration of commenced use of mark in Canada) 。

  然而,新商標法下,提供首次使用日期之規定已被取消,也就是說,即使從未在加拿大或其他國家使用過的商標,也可以在加拿大申請註冊,這是新商標法與舊法最大的差異所在。新商標法生效後,基本申請費會從原本的250加幣調漲至330加幣 (以上如非線上送件要加收50加幣) ,漲幅32%。此外,現行的加拿大商標法單一申請可以涵蓋無限種類的商品及服務,也就是說不用增加額外費用即可擴大保護範圍;然而,由於新商標法採尼斯國際分類 (Nic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單一申請的保護範圍只能涵蓋一個類別 (class),每增加一個類別即要100加幣的附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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