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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納兄弟入稟高等法院,指位於旺角的「9 3/4 Cafe」餐廳侵犯多個關於《哈利波特》小說及電影註冊商標,包括「葛來分多」、「麻瓜」及「海格」等,要求法庭頒禁制令,禁止餐廳繼續使用與電影有關的名字與標誌及繼續以現有名字營業,並作出賠償。

  原訴為華納兄弟娛樂公司(Warner Bros. Entertainment Inc.),被告為在旺角經營9 3/4 Cafe的D.K.A.J Limited及4名董事程啟廉、曾朝陽、溫展揚及梁展熙。原訴於入稟狀要求法庭頒令,禁止被告以任何方式侵犯原訴在港的13個註冊商標,包括葛來分多、麻瓜、海格及霍格華茲等。原訴亦要求法庭禁止被告再使用與原訴有關的商標,如9 3/4 Cafe、奶油啤酒、吐真劑、變身水及麥教授的魔法沙律等。

  原訴要求法庭禁止被告使用或展示屬於原訴的哈利波特的財產,及不得使用展示「護法咒」圖像、葛來分多盾徽及霍格華茲盾徽的物品,移除餐廳內電影內使用的相似手推車及9 3/4月台的火車票等,另禁止被告使用與9 3/4有關的facebook專頁。原訴另要求被告銷毁所有侵權物品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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