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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受港人歡迎的台灣手炒黑糖珍珠奶茶品牌「幸福堂」,香港代理商與台灣總公司連月來就合作一事爭議不絕,總公司日前更聲稱明年要在港「另起爐灶」。香港代理商率先「出招」,入稟本港高等法院,控告台灣總公司侵權,指台灣總公司雖於今年6月已在本港就「幸福堂」商標註冊,但香港代理商自言「出錢出力」,「幸福堂」商標在港應只屬香港代理商所有,要求法庭頒令,只有香港代理商才可使用「幸福堂」商標在港銷售飲品,並禁止台灣總公司以「幸福堂」名義在港經營公司,同時要求台灣總公司撤銷在港商標註冊等。

  原告晨康國際有限公司,入稟控告台灣幸福堂創辦人陳泳良、總裁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總裁國際)及幸福堂有限公司。陳是上述兩間被告公司的董事。

  入稟狀指,原告與陳及總裁國際於今年6月21日簽定「特許區域代理合同」,同意原告以「幸福堂」飲品品牌港澳區唯一代理商身份,發展港澳市場。原告及後即使用「幸福堂」、「福、幸福堂、陳家」及「正宗古法手炒黑糖珍珠奶茶」等字眼經營品牌。同時,陳於6月22日在港就「幸福堂」商標註冊。 原告及後在銅鑼灣開設珍珠奶茶店,並相繼以特許經營方式在元朗及尖沙嘴開店。原告透露,銅鑼灣店每月收入高達130萬元,元朗店每月收入為98萬元,尖沙嘴店則為70萬元。原告聲言全資負責銅鑼灣店的員工薪金、原材料費用、每月15萬元的租金及約20萬元的宣傳費用,獨家在港經營「幸福堂」飲品品牌。惟被告於9月份再就「福、幸福堂、陳家」商標在港註冊,並在港註冊成立幸福堂有限公司,日前更宣佈將於明年在尖沙嘴及旺角開設分店。原告認為雙方傾談合作時,幸福堂有限公司尚未成立,而以「幸福堂」名義在港銷售飲品,亦應屬原告專有,故透過法律途徑向被告興訟。(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article/20181128/58967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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