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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時,多名委員建議,知識產權法應獨立成編,納入民法典。
 
  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共包括6個分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草案說明時表示,知識產權之所以未獨立成編納入民法典,主要原因在於設立知識產權編目前條件還不成熟。
 
  他表示,“我國知識知識產權立法一直采用民事特別法的立法方式,如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版權)法,還涉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行政法規。我國知識產權立法即規定民事權利等內容,也規定行政管理的等內容,與相關國際條約保持總體一致和銜接。民法典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難以納入行政管理方面的內容,也難以抽像出不同類型知識產權的一般性規則”。
 
  但分組審議時,陳斯喜、呂薇、熊群力、 鮮鐵可等多名委員認為,出於促進創新驅動發展等多方面考慮,知識產權應獨立成編。
 
  呂薇表示,知識產權制度是激勵創新的重要市場經濟基本制度之一,我國從改革開放以來也逐步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知識產權的理論和實踐不斷豐富和完善,但是目前知識產權保護還不能滿足創新驅動發展的需要,一些創新型企業普遍呼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不僅是與國際接軌的需要,同時也是促進創新驅動發展的需要,是保護創新型企業的需要”。
 
  呂薇強調,知識產權獨立成編符合國際慣例,“世界各國的法律以及相關國際公約一致認為,知識產權是重要的民事權利,除少數國家以外,大部分國家都將知識產權法律納入民法典。我國1986年的民法通則就將知識產權與物權、債權等並列規定為基本財產權,具有先行與示範效應。經過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30年知識產權立法的豐富實踐,我國逐步構成了具有中國特色較為齊全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2017年,民法總則第123條又將知識產權列為民事財產權,明確了知識產權在我國財產制度體系中的基本財產權地位。目前,有些國家已經將知識產權、研發支出資本化納入GDP的統計,在本輪中美貿易摩擦當中,美歐都強調了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我們現在將知識產權納入民法典,有利於在國際上爭取主動”。
 
  陳斯喜提出,“民法總則明確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並對知識產權的權利規定了8個方面。民法總則有關於知識產權的規定,分編應該是貫徹落實總則的相關內容,是對總則的進一步細化。民法總則是2017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現在過了1年多時間,我們又反過來否定民法典應該包括知識產權,應當慎重。草案說明中說知識產權包含著一些行政管理的內容,還有一個理由是對知識產權的共性概括不出來。這兩條理由我覺得都不太站得住。我們所有的民事權利保護,都涉及到國家,包括行政機關的保護,包括司法的保護,這都涉及到國家。我們現在的分編條文中,許多內容也都涉及到行政方面的規範,就偏偏到知識產權的問題上,因為涉及到行政管理,就把它排除在民法之外,這個理由說不通”。(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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