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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不同的地方即便是使用同一種文字,或許也有不同意義,這樣也可能會使不同的地區對同一個商標出現不同的理解。

 

  台灣的李先生祖先早在清朝時代已開始經營蠟燭製造,產品諸如:蠟蕊、人造蠟、石蠟及白蠟都有。李先生祖先在經營時,就已經發現沒有名氣的商品比較難有價格上的優勢。於是,李先生的爺爺在民國20年商標法開始施行後,便提出商標權的登記,登記註冊的圖樣文字是「旺來」二字。後隨著國民政府撤退到台灣,仍是經營相同的生意,且維持商標權使用。

 

  陳先生與李先生在台灣經營相同的產業,也申請並取得圖樣文字為「五花牌」的商標。有一天,陳先生因其銷售的產品「光明燈」外型為鳳梨形狀,便在包裝上直接使用「旺來光明燈」為產品名稱,且和「五花牌」商標上下並列。李先生發現陳先生的產品包裝中出現「旺來」二字,為捍衛自己的商標權,於是提出商標侵權訴訟,要求陳先生賠償其未經授權使用自己的商標的損害。經法院審理後,陳先生使用「旺來」二字並未侵犯李先生商標權。

 

基於台灣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一、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李先生對於鳳梨造型的光明燈,以「旺來」二字來描述自己商品之形狀,對於商品形狀所為之說明文字,用以形容商品之形狀與鳳梨相似,並非利用他人商標指示商品來源之功能,純粹作為商品本身之說明而非商標使用。而且,李先生也有使用「五花牌」之自我商標與「旺來」光明燈上下並列,更清楚知曉李先生使用「旺來」二字,並非是利用他人商標指示商品來源之功能。僅是作為商品本身之說明,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

 

  然而,「旺來」二字在台灣之外的地方並沒有鳳梨的意思,如果,這個案件放到香港或中國則很可能被視為侵犯商標權。這是因為判斷文字是屬於商標還是說明時,根據的是當地的消費者語言習慣。因此,即便在原來的地區已經成功註冊並使用,在申請商標的時候也必須考慮該商標文字或圖案在當地是否具有另一個意思。(部分資料截錄來源:北美智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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