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出版米芝蓮國際美食指南的法國輪胎公司Compagnie Generale des Etablissements Michelin,入稟香港高等法院,指一間提供美食嚮導的公司涉侵權,要求法庭頒令禁止對方繼續使用米芝蓮商標經營業務及作出賠償。

 

  原告為Compagnie Generale des Etablissements Michelin;被告為香港米芝蓮薈有限公司及其唯一董事兼股東顏麗真。入稟狀中指,原告已分別就商標「米芝蓮」及「MICHELIN於香港註冊,亦有推介香港的餐廳,且享有良好商譽。而被告與原告之間完全沒有聯繫,但卻以「Hong Kong Michelin Tour」或「Micheliner」為名提供美食嚮導及體驗服務,於FacebookYoutube社交媒體刊登廣告,而顧客亦可透過網站www.meetup.com享用被告提供的服務,原告認為此舉會使公眾誤會有關服務是獲原告授權。原告又指「Michelin」是商標中最標誌性的元素,而被告的業務亦與原告的非常類似,因此公眾很可能會被誤導。原告因此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禁止被告繼續侵犯其商標,並要求交出侵權所得利益及賠償。

 

  如果您對上述資訊有任何疑問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您瀏覽本事務所的官方網站www.bycpa.com,或發電郵至enquiries@bycpa.com,或實時通訊軟件(例如WhatsApp, Line,微信,電話+852 6114 9414),或致電與本事務所之專業顧問聯繫。

arrow
arrow

    啟源知識產權代理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