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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標法》第49條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俗稱為“撤三”制度。制度目的在於清理閑置商標、遏制惡意注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的目的,可在抑制“注而不用”及遏制濫用注冊商標專用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66條規定,由商標注冊人承擔舉證責任。
 
撤三使用證據要求
 
基於糾正絕對注冊主義所造成的商標注冊人“注而不用”,以及撤銷申請人濫用現像,近年來,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對商標使用的認定原則產生了一個新變化,從單憑“符合法律規定形式的使用”轉變為“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標準,對商標使用的公開性和真實性進行求證,對於不符合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證據進行排除。
根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准》(商標局、商評委2016年12月)規定:用以證明商標不存在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證據材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夠顯示出使用的系爭商標標識;
(2)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上;
(3)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標注冊人自己,也包括商標注冊人許可的他人。如許可他人使用的,應當能夠證明許可使用關系的存在;
(4)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的使用日期,且應當在自撤銷申請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內;
(5)能夠證明系爭商標在《商標法》效力所及地域範圍內的使用。
 
采取列舉方式規定了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注冊人關於對其注冊商標享 有專用權的聲明;
(2)未在公開的商業領域使用;
(3)僅作為贈品使用;
(4)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
(5)僅以維持商標注冊為目的的象徵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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