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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門兩個酒店集團就「皇冠国」商標註冊提出訴訟,澳門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Six Continental Hotels, Inc.上訴得直,維持經濟局批准該商標的註冊聲請批示。

  Six Continental Hotels,Inc.是「CROWNE PLAZA」、「皇冠假日酒店」、「金皇冠俱樂部」等商標的權利人;Crown Melbourne Limited則是「澳門皇冠」、「皇冠貴賓會」、「Crown」、「Crown VIP Club」、「Crown Global Resorts」等商標的權利人。

  Six Continental Hotels,Inc.於2010年3月5日向經濟局申請註冊「皇冠国」商標,並於2011年1月10日獲批,Crown Melbourne Limited就該批准向初級法院提出反對。初級法院於去年3月21日裁定Crown Melbourne Limited勝訴,Six Continental Hotels,Inc.不服並上訴至中級法院。

  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訴訟當事人雙方各自擁有的註冊商標均包含「皇冠」這兩個字,而這兩個字是本案所涉及的註冊商標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毫無疑問。而合議庭多數意見指出,「皇冠」這兩個字並非Crown Melbourne Limited的專屬權利。除了「皇冠」這兩個字外,上訴人所申請註冊的商標中的「国」字,不論是讀音、書寫、文字及意思方面,均與Crown Melbourne Limited所擁有的註冊商標沒有任何相同或相似,故不能簡單地以使用「皇冠」兩字而肯定存在仿製或複製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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