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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閒置商標一般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途徑取得商標專用權後,從未使用或連續三年或三年以上停止使用的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被閒置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

 

(1)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一年期滿,須辦理移轉手續,否則,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註銷該註冊商標。因此,如繼受人或承受人不辦理移轉手續,又無人申請註銷,將使該註冊商標長期處於閒置狀態。

 

(2)商標註冊人經營範圍變更。商標所有人因為經營活動的範圍發生了變更或變化,導致註冊商標不再被使用,從而使註冊商標處於閒置狀態。

 

(3)企業改制和破產。企業改制主要有改組、聯合、兼併、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改制後的法人必須按規定到商標局辦理註冊商標的移轉手續。因此,如改制後企業和破產企業在清算重組後,並未按規定辦理註冊商標移轉手續,將使註冊商標處於閒置狀態。

 

(4)商標註冊人的「名存實亡」。一些企業多年未參加工商年檢,也不再從事經營活動。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未參檢的企業不得再從事經營活動,但其法人資格或經營單位資格仍然存續,按照《商標法》對註冊商標的使用要求,只要該註冊商標不使用的時間未超過三年,即不構成撤銷的理由,因此導致一些商標閒置。

 

(5)商標制度原因。中國註冊商標的註銷權和撤銷權屬於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除註冊商標法定期限屆滿,未續展和續展未獲批准及商標註冊不當等情況商標局可以依職權註銷和撤銷外,其餘都為商標持有人申請註銷或撤銷。但註冊商標被註銷或撤銷的發現機制沒有有效建立,致使註冊商標處於閒置狀態。

 

被閒置的商標如何處理?

 

  被閒置的商標,可以採取轉讓、贈予、註銷等方式,進行轉移或消滅商標權。改制企業如果未超過一年的移轉期限,應儘快辦理註冊商標的移轉手續。自改制之日起一年期滿未辦理註冊商標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註銷該註冊商標。

 

  對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和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一年期滿,而又未辦理移轉手續的,基層工商機關有責任向商標局申請撤銷或註銷。對已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的商標註冊人,無論其是否連續三年未使用,基層工商機關都有責任向商標局申請撤銷或註銷。對已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商標註冊人,清算完畢而註冊商標未處理的,無論其不使用的時間是否達到連續三年,基層工商機關都有責任向商標局申請撤銷或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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