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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總局商標局發布了《關於改進商標註冊證發放方式的公告》。其內容顯示,商標註冊申請人自2017年1月1日起提交的商標註冊申請(不包括地方受理點接受的商標註冊申請),核准註冊後,將直接向商標註冊申請人寄發《商標註冊證》。

  據悉,《關於改進商標註冊證發放方式的公告》具體內容如下:

  為貫徹落實《工商總局關於大力推進商標註冊便利化改革的意見》,本著簡化手續、優化流程、提升服務的原則,從商標申請人實際需求出發,商標局對商標註冊證的發放方式進行了改進。

  根據2016年12月30日工商總局《關於改進商標註冊證發文方式和內容版式等事宜的公告》的要求,商標註冊申請人自2017年1月1日起直接提交或網上提交的商標註冊申請(不包括地方受理點接受的商標註冊申請),該商標核准註冊後,將直接向商標註冊申請人寄發《商標註冊證》,不再寄發《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

  商標註冊證新的發放方式自2018年1月11日起開始實施。(注:通過商標代理機構及地方受理點提交商標申請的,其商標註冊證繼續由代理機構和地方受理點代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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