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於2017年3月15日,中國大陸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以2782票贊成的高票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並將於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總則》第123條第2款第(5)項將「商業秘密」納入知識產權客體予以保護,使得過去因對於「商業秘密性質的爭論塵埃落定,這也是中國大陸民事實體法律對於商業秘密權的立法肯定。

   「商業秘密起源於羅馬法,而商業秘密作為法律術語,最早出現在1623年英國的《壟斷法令》。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普遍重視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並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有所規範。

  商業秘密權是指市場經營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法定範圍內自由支配商業秘密並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商業秘密權的性質是智慧財產權,具有智慧財產權的本質特徵,是對創造性成果給予保護的權利形態。但和傳統的智慧財產權不同,商業秘密權是一種新型的智慧財產權,有別於傳統的智慧財產權具有公開性、期限性、絕對排他性等特徵。

  由此可見,中國大陸將於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法總則》中的第一百二十三條 ,將「商業秘密納入與版權、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等並列的知識產權客體。在歷經24年之後,使得過去因對於「商業秘密性質的爭論塵埃落定,也將商業秘密提升到民事權利的位階。

  商業秘密保護與專利保護是技術領域保護知識產權的兩個重要途徑。隨著近年來專利制度的不斷完善,商業秘密的保護規則也日益受到業界關注。

  如果您對上述資訊有任何疑問,歡迎您瀏覽本事務所的官方網站www.bycpa.com,或發電郵至 enquiries@bycpa.com,或實時通訊軟件(例如WhatsApp, Line, 微信,電話+852 6114 9414),或致電與本事務所之專業顧問聯繫。

arrow
arrow

    啟源知識產權代理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