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音商標係指足以使相關消費者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聲音標記,例如已具識別性之簡短的廣告歌曲、旋律、人說話的聲音、鐘聲、鈴聲或動物的叫聲等;但由於聲音的傳達通常需透過媒介物,而非如立體商標或顏色商標可附著於商品或服務場所,或直接表達;因此如何使聲音與其所標示商品或服務相結合,而具有指示來源的商標功能,自有賴業者的積極使用與宣傳。

 

  在衡量由聲音構成的標誌的顯著特性時,採取的準則與適用於其他類別標記的準則並無不同。與文字商標或其他類別的商標一樣,聲音標記可否註冊,視乎該聲音能否顯示貨品或服務源自某一企業,從而與其他企業的貨品或服務作出識別。

 

  然而,一般消費者對聲音標記的感受未必與他對其他類別標誌的看法一樣。因此,要證明聲音標記具顯著特性,可能比較困難。舉例來說,一個簡單音符或一列音符都不太可能會被視作為可發出聲音的貨品的商標。又例如流動電話和電腦在開關時通常會發出一聲短促的、尖鋭的聲音或由一列音符組成的聲音。這類聲音經常在訊息顯示前發出,或用來顯示有關儀器已經開啟(或關上)或已回應使用者輸入的資料或操作指示。其他會被視作不具顯著特性的聲音例子包括用於香檳的木塞離開瓶口時發出的“卜 ”一聲、用於微波爐或微波產品零售服務的 “乒 ”一聲、用於玻璃或擋風玻璃修理服務的玻璃碎裂聲音,或用於鏈鋸修理或零售服務的鏈鋸聲。

 

  電視、電台廣播和宣傳攤位是現今推廣貨品或服務的常用途徑。由於聲音和音樂常用於推廣產品或服務的廣告,消費者一般不會把廣告或宣傳片播放期間發出的聲音視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示。消費者會認為有關聲音或音樂純粹是背景音樂,或用來吸引他們注意該廣告或推廣資料的手法。舉例來說,廣告歌曲或容易上口的旋律通常不能用以識別某款電腦遊戲,更遑論識別源於某一商號的電腦遊戲。消費者較可能把有關廣告歌曲或旋律視為遊戲的背景音樂。 此外,一首完整的歌曲或一篇冗長的樂譜也不太可能具有商標的功能。即使公眾對某個聲音或樂章耳熟能詳,也不一定表示該聲音具有顯著特性,足以識別申請人的貨品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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