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常誤以為註冊企業名稱就已經是阻止他人使用該名稱的好方式。但可曾想過,在日常中為什麼經常看見名字相近的公司,例如,甲乙丙有限公司、甲乙丙貿易有限公司、甲乙丙中國有限公司、甲乙創意有限公司等…

 

  過去,我們曾接觸過這樣的一些案件。A公司做小家電類產品已經有些年頭,其生產的小家電產品品質很好,且在業界已有一定聲譽。A公司的一個員工從A公司辭職之後,就註冊了一家公司B,同樣生產小家電類產品。B公司企業名稱跟A公司企業名稱中使用的商號一樣,一家是家電股份有限公司,另一家是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由於B公司經銷的產品與A公司一樣,但是其產品品質非常差,因此一段時間後,有些客戶拿著B公司生產的一些低劣產品找到A公司,要求A公司負責更換、維修。

 

  在實踐中,由於主管企業成立的政府部門在一般情況下,只會考慮是否存在完全一致的企業名稱,只要有一個字詞或者字母的分別,主管部門就會批准有關的新企業名稱,各種搭便車的行為因此層出不窮。

 

  在各國的商業活動中,都不乏違法搭順風車的案例。法律也嘗試從許多方面對於違背商業道德來搭順風車的行為進行了限制。其中,最有效的做法是引用商標權起訴不正當競爭,因為企業不能在同樣的產品及服務上註冊與他人已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同樣的,作為同行業競爭者,如使用他人已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損害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

 

  鑒於A公司早年已經把其商號註冊成為商標,B公司將跟該商標相同的文字註冊為企業名稱中的商號,並在同行業競爭,更在宣傳中故意混淆與A公司的關係,已經構成不正當競爭。A公司以此馬上採取法律行動,起訴B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最後法院判定B公司需要賠償損失並立刻更改企業名稱。

 

  因此,我們必須提醒單純註冊企業名稱不足以保護該名稱的權利,商標註冊才是實現保護企業名稱的相對便宜且有效的方式。因為註冊商標可提供專有使用權、提供更多保護、增加品牌價值和商譽並且增加企業本身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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