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尼亞商標法規定商標註冊有效期為初次申請日或上次續展日起算10年。註冊商標到期不續展將導致商標失效。按相關法律規定,商標權利人在商標被官方從註冊薄上移除前會收到兩次「不續展通知」,第一次為移除前60天,第二次為移除前30天。

 

  然而,2017年6月30日肯尼亞發布瞭如下新規定:

 

  商標移除前30天的第二次「不續展通知」已被取消,僅保留一次商標移除前60天的通知,「不續展通知」到期日前仍不續展的商標將被官方以不續展為理由發佈公告並將其從登記薄中刪除。

  凡進入寬展期(過期後的半年內)的商標被引證用於駁回其他商標申請時,官方必須同時向引證商標持有人發出「不續展通知」並明確該通知到期的確切日期。這意味著有關的駁回通知除了通知被駁回商標的申請人,還會以「不續展通知」的形式通知被引證的(進入寬展期的)商標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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