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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641569號“月亮節”商標(下稱訴爭商標)由藍月亮於2016年7月14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教育、安排和組織會議、組織表演(演出)、娛樂服務等第41類服務上。商標局作出商標駁回通知,以訴爭商標的標志中含有文字“節”,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為由,駁回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

  藍月亮不服商標局所作駁回決定,於2017年5月19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同年12月21日,商評委作出復審決定,對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藍月亮不服商評委所作復審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於今年4月25日作出一審判決,駁回藍月亮的訴訟請求。藍月亮不服一審判決,隨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今年8月3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藍月亮的訴訟請求,認定訴爭商標注冊使用在教育、安排和組織會議等指定服務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功能、用途等產生錯誤認識,構成我國商標法所指“帶有欺騙性”而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使用的情形。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注冊使用在指定服務上,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據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出,我國商標法規定的“帶有欺騙性”是指商標所使用的文字、圖形等掩蓋了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在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或產地等方面的真實情況,使得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產生錯誤的認識。訴爭商標由漢字“月亮節”構成,包含“節”字,容易使人聯想到與月亮有關的傳統節日,如中秋節、元宵節等。訴爭商標如果注冊使用在教育、安排和組織會議等指定服務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功能、用途等產生錯誤認識,構成我國商標法所指“帶有欺騙性”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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