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管理機構

 

澳門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廳

 

已加入的國際條約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商標保護原則

 

澳門商標保護採用「在先申請」原則,而且澳門《工業產權法》主要為已註冊商標提供保護。 如果已註冊商標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被他人擅自使用,商標擁有者可以直接提出商標侵權訴訟。

 

就未註冊商標,澳門只對剛使用不超過六個月的未註冊商標,或「馳名商標」提供保護。商標權人在法定時間內,具有進行註冊之優先權,並可在同一期間內就他人之註冊申請提出異議,但無權提起侵權訴訟。

 

商標的保護對象

 

在澳門,「商標」只包括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它們的組合及音響商標。

 

另外,澳門還制定和保護特殊的商標,如「集體商標」、「聯合商標」和「證明商標」。

 

申請所需資料及文件

 

1. 申請人的姓名、地址及國籍/公司註冊國家;

2. 擬註冊商標的樣式或圖片;

3. 擬註冊商標的産品或服務之詳細清單,及所屬類別;

4. 如擬註冊之商標包含任何外文,請提供讀音及翻譯;

5. 一份授權委託書,需公證;

6. 優先權資料及文件,如有。

 

申請所需時間及程序

 

如果申請順利,整個註冊程序通常需時約8-12個月。從提交澳門商標註冊申請到發出審查報告通常需時5-8個月,公告期為2個月,註冊證書將在公告期結束後的2星期內發出。

 

商標註冊的有效期及續期

 

澳門商標註冊從申請日起7年有效,每7年可以續期一次,續展申請可以從到期日之前的6個月至到期後6個月內提出。

 

取消註冊的制度

 

如果一個註冊商標在一段至少三年的連續期間內,該商標的擁有人或其權人沒有在澳門正式地在其註冊的貨品或服務上使用該商標,並且沒有合理的不使用理由,任何人有權申請撤銷該商標的註冊。

如果您對上述資訊有任何疑問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您瀏覽本事務所的官方網站www.bycpa.com,或發電郵至enquiries@bycpa.com,或實時通訊軟件(例如WhatsApp, Line,微信,電話+852 6114 9414),或致電與本事務所之專業顧問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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