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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AMC)公布了一份更新的指導性文件,該文件概述了用於處理知識產權糾紛的替代性糾紛解決(ADR)機制。此外,該文件還就如何使用ADR程序提出了指導性建議,ADR已經幫助人們處理了成千上萬起法律糾紛(無需通過法院訴訟程序)。這份長達84頁、名為《WIPO知識產權局和法院ADR可選方案指南》的文件由新加坡執業律師Joyce Tan所撰寫,該名律師曾在WIPO任職多年。此外,韓國知識產權局(KIPO)還為該項目提供了資金支持。

可通過以下鏈接進行查看:

http://www.wipo.int/export/sites/www/amc/en/docs/adrguidejuly2018.pdf?utm_source=WIPO+Newsletters&utm_campaign=0bf2a79b0b-EMAIL_CAMPAIGN_2018_06_26_09_14&utm_medium=email&utm_term=0_bcb3de19b4-0bf2a79b0b-255760137

ADR背景介紹

  在20世紀80年代末,仲裁糾紛案件大量湧現。這主要是因為1976年龐德會議的召開促使各國政府建立了“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然而,ADR程序很少用於知識產權領域,因為從傳統意義上來講,知識產權主要被看作一種阻止或限制他人使用受保護內容的工具。如果有必要的話,知識產權領域的糾紛經常會通過訴訟程序來解決。
鑒於知識產權逐漸成為企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此各大企業開始紛紛尋求一種低成本、可替代的方式來處理該領域的糾紛問題。在意識到ADR市場的不斷壯大之後,國際組織開始召開非正式會議來討論通過非訴訟的方式解決相關糾紛問題。1994年,WIPO成立了AMC。

  截至今日,WIPO的AMC僅在域名糾紛領域就已經處理了4萬多起案件。該中心憑借其在ADR方面的經驗,編寫了該份指導性文件以協助各知識產權局、法院和其他機構關注知識產權領域ADR項目的實施和發展情況並加以改善。

  ADR是一種可替代訴訟程序的糾紛解決程序。該文件概述了ADR所具有的優勢以及知識產權局在促進ADR制度化的過程中所能獲得的益處。該文件的其他章節還詳細介紹了ADR程序是如何運用於知識產權糾紛中的。該文件還提供了ADR程序的總體發展趨勢信息、解決糾紛的不同方法以及三種常見的ADR類型(調解、專家裁決和仲裁)。該文件的最後一章介紹了知識產權局和法院開展ADR制度化建設的具體方式。該文件還就上述機構如何成立ADR中心以及如何保證中心正常運轉等問題給出了指導性建議(從集資到營銷方面)。在附錄部分,該文件講述了一些知識產權局是如何開始開展ADR制度化建設並將ADR程序付諸實踐的。(編譯自 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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