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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的資料顯示,河北滄州市的刁世平,於2016年3月16申請註冊「刁大大」商標時被駁回,於是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後認為,19327912號「刁大大」商標的漢字部分與「習大大」近似,作為商標使用易產生不良影響,屬《商標法》規定的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應當不予註冊,因此駁回原告刁世平的訴訟請求。

  刁世平不服判決,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訴。他表示,商標源自其姓氏與別稱,具有顯著特徵,不會造成不良影響;且與「習大大」不構成近似;而該商標是一個充滿社會責任感的品牌,應獲認可。

  北京高院審理認為,訴爭商標由漢字「刁大大」、對應拼音「DIAO DA DA」及圖構成,考慮到中國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現狀,容易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又指刁世平其姓氏與訴爭商標整體構成要素並不存在穩定對應關係,故其該部分上訴理由不能成為訴爭商標應當獲准註冊的法定事由。北京高院基於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將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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