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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遵守歐洲議會和歐洲理事會於2015年12月16日頒布的旨在使各成員國在商標法律方面保持一致的第2015/2436號指令,同時遵守歐洲議會和歐洲理事會於2016年7月8日發布的有關保護專有技術和機密信息(商業秘密)不被非法獲取、使用或者披露的第2016/943號指令,葡萄牙2003年3月5日發布的第36/2003號法令通過的《工業產權法》正在接受審議。除對商業秘密保護法律進行調整外,正在審議的變化包括商標方面的重大調整。


以下是法律草案中有關商標的最重要的新,其仍需要經過葡萄牙議會的討論和批准。


-在注冊之日起5年內向葡萄牙工業產權局提出撤銷商標注冊申請成為可能。目前,撤銷商標注冊的申請需要向知識產權法院提出,並且提出此類申請的時限為注冊之日起10年內。
-根據當前的法律,申請人需要在注冊之日起第10年對商標注冊進行續展。但是根據草案,申請人需要在申請日後第10年進行續展,而非注冊日。
-只要在異議程序中提及,惡意注冊可以直接作為駁回商標注冊的理由之一,而現行的《工業產權法》未對此作出任何規定。
-在異議期間或者因存在注冊超過5年的在先商標作出臨時駁回決定之後,申請人可以要求異議人或在先商標所有人提交證明其在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前連續5年內真正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否則異議或者臨時駁回決定將被駁回。現如今,不需要提交此類商標使用證據。
-授予被許可人的權利也在審查當中,除非另有說明,被許可人只能在得到商標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主動提出商標侵權訴訟。在獨占許可的被許可人向商標所有人發送預先通知,但商標所有人在6個月內沒有提起訴訟的情況下,被許可人也可以主動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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