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世界上通用的商標註冊用的商品和服務分類系統為《尼斯分類》,該分類是依據保護智慧財產權聯合國際局(BIRPI),即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的前身,於1935年編擬的分類重新編寫。原分類只包括34個類別及對應的商品列表。WIPO根據該分類並進行擴充及增加用於服務的8個類別後,於1963年發布了首版的《尼斯分類》。到2001年發布的第八版《尼斯分類》再新增3個服務類別,至今沿用45個類別的設定。

 

  自2013年以來,每版《尼斯分類》每年都發佈新文本,目前生效的版本是第十一版的2018年文本。

 

  尼斯分類的作準文本使用英文和法文,並於WIPO網站發佈。每個使用《尼斯分類》的國家政府皆可以依此進行翻譯,刪減以及入加本國獨有的可接受項目。

  部分國家,如台灣、日本和中國等,更為每類別中的項目細分為不同的群組或小類組,使得商標申請人可以更直觀理解註冊的項目的近似項目及受保護範圍。

 

類別標題

貨品

 類別 1

   用於工業、科學、攝影、農業、園藝和林業的化學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樹脂,未加工塑膠物質;滅火和防火用合成物;淬火和焊接用製劑;鞣製動物皮毛用物質;工業用黏合劑;油灰及其他膏狀填料;堆肥,肥料,化肥;工業和科學用生物製劑。

 類別 2

   顔料,清漆,漆;防銹劑和木材防腐劑;著色劑,染料;印刷、標記和雕刻用油墨;未加工的天然樹脂;繪畫、裝飾、印刷和藝術用金屬箔及金屬粉。

 類別 3

   不含藥物的化妝品和梳洗用製劑;不含藥物的牙膏;香料,香精油;洗衣用漂白劑及其他物料;清潔、擦亮、去漬及研磨用製劑。

 類別 4

   工業用油和油脂,蠟;潤滑劑;吸收、潤濕和黏結灰塵用合成物;燃料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蠟燭和燈芯。

 類別 5

   藥品,醫用和獸醫用製劑;醫用衞生製劑;醫用或獸醫用營養食物和物質,嬰兒食品;人用和動物用膳食補充劑;膏藥,繃敷材料;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蠟;消毒劑;消滅有害動物製劑;殺真菌劑,除莠劑。

 類別 6

   普通金屬及其合金,金屬礦石;金屬建築材料;可移動金屬建築物;普通金屬製非電氣用纜綫;金屬小五金具;存儲和運輸用金屬容器;保險箱。

 類別 7

   機器,機床,電動工具;馬達和引擎(陸地車輛用的除外);機器聯結器和傳動機件(陸地車輛用的除外);除手動手工具以外的農業器具;孵化器;自動售貨機。

 類別 8

   手工具和器具(手動的);刀、叉和勺餐具;除火器外的隨身武器;剃刀。

 類別 9

   科學、航海、測量、攝影、電影、光學、衡具、量具、信號、檢驗(監督)、救護(營救)和教學用裝置及儀器;處理、開關、轉換、積累、調節或控制電的裝置和儀器;錄製、傳送、重放聲音或影像的裝置;磁性數據載體,錄音盤;光盤,DVD 盤和其他數字存儲媒介;投幣啟動裝置的機械結構;收銀機,計算機器,數據處理裝置,計算機;計算機軟件;滅火設備。

 類別 10

   外科、醫療、牙科和獸醫用儀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矯形用物品;縫合用材料;殘疾人專用治療裝置;按摩器械;嬰兒護理用器械、器具及用品;性生活用器械、器具及用品。

 類別 11

   照明、加熱、蒸汽發生、烹飪、冷藏、乾燥、通風、供水以及衞生用裝置。

 類別 12

   運載工具;陸、空、海用運載裝置。

 類別 13

   火器;軍火及彈藥;爆炸物;煙火。

 類別 14

   貴重金屬及其合金;首飾,寶石和半寶石;鐘錶和計時儀器。

 類別 15

   樂器。

 類別 16

   紙和紙板;印刷品;書籍裝訂材料;照片;文具和辦公用品(傢具除外);文具用或家庭用黏合劑;繪畫材料和藝術家用材料;畫筆;教育或教學用品;包裝和打包用塑膠紙、塑膠膜和塑膠袋;印刷鉛字,印版。

 類別 17

   未加工和半加工的橡膠、古塔膠、樹膠、石棉、雲母及這些材料的代用品;生産用成型塑膠和樹脂製品;包裝、填充和絕緣用材料;非金屬軟管和非金屬柔性管。

 類別 18

   皮革和人造皮革;毛皮;行李箱和背包;雨傘和陽傘;手杖;鞭,馬具和鞍具;動物用項圈、皮帶和衣服。

 類別 19

   非金屬的建築材料;建築用非金屬剛性管;柏油,瀝青;可移動非金屬建築物;非金屬碑。

 類別 20

   傢具,鏡子,相框;存儲或運輸用非金屬容器;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骨、角、鯨骨或珍珠母;貝殼;海泡石;黃琥珀。

 類別 21

   家用或廚房用器具和容器;烹飪用具和餐具(刀、叉、匙除外);梳子和海綿;刷子(畫筆除外);製刷材料;清潔用具;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築用玻璃除外);玻璃器皿、瓷器和陶器。

 類別 22

   繩索和細繩;網;帳篷和防水遮布;紡織品或合成纖維材料製遮篷;帆;運輸和貯存散裝物用麻袋;襯墊和填充材料(紙或紙板、橡膠、塑膠製除外);紡織用纖維原料及其替代品。

 類別 23

   紡織用紗和線。

 類別 24

   織物及其替代品;家庭日用紡織品;紡織品製或塑膠製簾。

 類別 25

   服裝,鞋,帽。

 類別 26

   花邊和刺繡品,飾帶和編帶;鈕扣,領鈎扣,飾針和縫針;假花;髮飾;假髮。

 類別 27

   地毯,地蓆,蓆類,油氈及其他鋪地板材料;非紡織品製牆帷。

 類別 28

   遊戲器具和玩具;視頻遊戲裝置;體育和運動用品;聖誕樹用裝飾品。

 類別 29

   肉,魚,家禽和野味;肉汁;醃漬、冷凍、乾製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凍,果醬,蜜餞;蛋;奶和奶製品;食用油和油脂。

 類別 30

   咖啡,茶,可哥和咖啡代用品;米;食用澱粉和西米;麵粉和穀類製品;麵包、糕點和甜食;食用冰;糖,蜂蜜,糖漿;鮮酵母,發酵粉;食鹽;芥末;醋,沙司(調味品);辛香料;冰(凍結的水)。

 類別 31

   未加工的農業、水産養殖業、園藝、林業産品;未加工的穀物和種子;新鮮水果和蔬菜,新鮮芳香草本植物;草木和花卉;種植用球莖、幼苗和種子;活動物;動物的飲食;麥芽。

 類別 32

   啤酒;礦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飲料;水果飲料及果汁;糖漿及其他製飲料用的製劑。

 類別 33

   含酒精的飲料(啤酒除外)。

 類別 34

   煙草;煙具;火柴。

 

服務

 類別 35

   廣告;商業經營;商業管理;辦公事務。

 類別 36

   保險;金融事務;貨幣事務;不動產事務。

 類別 37

   房屋建築;修理;安裝服務。

 類別 38

   電訊。

 類別 39

   運輸;商品包裝和貯藏;旅行安排。

 類別 40

   材料處理。

 類別 41

   教育;提供培訓;娛樂;文體活動。

 類別 42

   科學技術服務和與之相關的研究與設計服務;工業分析與研究;計算機硬體與軟件的設計與開發。

 類別 43

   提供食物和飲料服務;臨時住宿。

 類別 44

   醫療服務;獸醫服務;人或動物的衞生和美容服務;農業、園藝和林業服務。

 類別 45

   法律服務;為有形財産和個人提供實體保護的安全服務;由他人提供的為滿足個人需要的私人和社會服務。

 

  企業或個人在申請注冊商標的時候,應該選擇己正在使用的或者將來準備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類別進行註冊。如何選擇商標註冊的類別?以下是我們經驗所得的一些類別選擇的小技巧:

 

1. 選擇範圍比較大的商品及服務項目名稱

  a. 如果欲註冊商標的國家限定了註冊項目的數量,應該在把範圍較大的項目名稱(如第25類的項目「服裝」)選擇後,再根據主要經營商品服務對範圍比較小的項目名稱(如第25類的項目「恤衫」)進行選擇,從而實現用最小的成本達到最大的保護效果。

  b. 如果欲註冊商標的國家沒有限制註冊項目名稱規範,可以考慮以該類別的類別標題作為名稱提出申請,再加上主要經營的商品、服務項目名稱,從而實現最大的保護效果。

  c. 即使欲註冊商標的國家沒有限制註冊項目的數量,也應該把範圍較大的項目名稱選擇後,才加上主要經營的商品、服務項目名稱。

 

2. 選擇盡可能多的群組或小類組

  如果欲註冊商標的國家有為每分類細分群組或小類組,應該盡可能從不同群組中選擇項目名稱,因為同一群組中的不同項目通常被視作近似項目,從而實現用最小的成本達到最大的保護效果。

 

3. 選擇與所經營商品服務功能相近似的項目,或者選擇其主要組成部分或涉及項目

  a. 如果欲註冊商標的國家限制了註冊項目名稱規範,而分類表中又沒有確切項目名稱,應該考慮選擇與所經營產品服務功能相近似的項目名稱。如經營「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則應該註冊第37類的服務「車輛服務站」。

  b. 另外,在選擇主要經營的商品、服務項目名稱外,應該考慮是否需要註冊近似的項目、商品服務的其主要組成部分或涉及項目,從而達到保護商標權的最好效果。例如經營「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則考慮註冊第37類的服務「車輛加油站」、第39類的服務「配電」、產品「電動運載工具用充電站」;或者經營第7類的「金屬水管閥」,則考慮註冊近似第19類的產品「非金屬、非塑料制水管閥」和第20類的產品「塑料水管閥」。

 

4. 善用第35類的零售服務

  如果欲註冊商標的國家接受服務「零售、批發XX」的項目名稱,可以在預算有限的情況下,考慮通過多註冊第35類的「零售、批發XX」的項目名稱,減少註冊很多非主要經營項目,但為近似項目、主要組成部分所涉及的類別,從而實現用最小的成本達到較好的保護效果。例如經營第7類的「金屬水管閥」,可考慮註冊第35類的服務「零售、批發水管閥、金屬水管閥、塑料水管閥、非金屬或非塑料制水管閥」。

  注意,由於第35類始終還是服務,而非產品本身,後來者還是有可能在該產品原來的類別,或通過回避該項目,在原來的類別取得註冊。

 

  提醒,由於商標註冊只是取得商標權的前題,而在商業活動中就註冊商品服務持續使用該商標才能使保證商標權長期生效,因此,如果註冊超過實際經營之項目,又正好阻礙到別人的商標註冊申請,是有可能被別人以連續三年或五年沒有在註冊項目上使用該商標為由撤銷有關的商標註冊。

 

  由於分類涉及很多技巧性問題,也涉及註冊和撤銷之間的平衡,如果搞不明白,建議專業的事情還是交給專業的人去辦。

 

  如果您對上述規定有任何疑問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您瀏覽本事務所的官方網站www.bycpa.com,或發電郵至enquiries@bycpa.com,或實時通訊軟件(例如WhatsApp, Line, 微信,電話+852 6114 9414),或致電與本事務所之專業顧問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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